座椅未坐稳,摔倒谁负责?法院判了
2025-03-13 16:43:5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王汝福 | 作者:王燕 | 点击量:708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王燕)在银行办理取款等业务时,因落座转椅未坐稳导致摔伤,能否要求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?近日,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。

2023年4月7日下午16时左右,伍某到某银行办理取款业务。在等待窗口叫号期间,伍某坐在办理业务窗口隔壁窗口(该窗口当时未开放,不办理业务)前的转椅上,并左右转动。伍某在窗口办理完取款业务后,起身走向隔壁未开放的窗口,准备坐在刚才坐过的转椅上清点钱数。但因落座时没有坐稳,不慎摔倒在地。事发后,某银行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,拿靠枕给伍某枕着头部,怕其着凉调高空调温度,并拨打120急救电话。随后,工作人员陪同伍某到某医院接受治疗。事发后,伍某向银行要求赔偿未果,故将其诉至法院,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98598元。

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伍某在取款前已在银行大厅的转椅上就座并左右转动,应当知晓该椅子底部装有滑轮。因此,当其再次准备坐在该转椅上时,应当能预见该转椅可能会滑动。根据事发现场的录像资料显示,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准备再次去坐转椅时,并未先扶住椅子再落座,而是因疏忽大意未能坐稳,最终导致摔倒。

伍某主张某银行提供转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经查询,目前,对于银行大堂的椅子类型并无相应的行政规范。银行大堂同时提供了固定座椅和转椅供客户选择使用,且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大堂设置转椅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。

此外,在伍某摔倒后,银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妥善处理,为其拿来靠枕垫在头部,并调高空调温度以防其着凉,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,并陪同其前往医院治疗。

因此,法院认为银行已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的规定,法院判决驳回伍某的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所谓安全保障义务,是指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,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,该义务应有合理边界,而不应过度扩张。

本案中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在银行大堂设置转椅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。伍某在某银行落座转椅时摔倒,系其疏忽大意未能及时防范导致,且在其摔倒后,银行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妥善处理,拿靠枕给其枕着头部并叫了120救护车陪同就医。故本案中某银行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,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
责编:王汝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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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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